佛山市自动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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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佛山市自动门协会,英文名为:(Foshan Automatic Door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FAD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佛山从事自动门(包括电动伸缩门、道闸、卷闸门、旋转门、感应门等带电机驱动、智能控制系统的各类门)的开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靠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自动门制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本行业的和谐、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罗村工业园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管理,积极承接政府赋予协会的相关社会管理职能;
(二) 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产业调整规划布局、自动门及配套产品流通政策的制订,参与政府部门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调查、统计等;
(三) 根据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 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价格和其他争议,协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本行业与其它社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六) 组织业内经验交流、招商引资和产品推介促销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先进的营销方式,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和产品销路,向国内外大力推荐“佛山自动门”品牌;
(七) 创办协会刊物,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 举办与自动门行业有关的企业管理、法律法规、产品研发等的培训活动及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 承担政府部门和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佛山市自动门行业的经济实体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五)个人会员入会必须由单位会员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批准后,交纳会费,由协会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出席会员大会及本协会其他活动;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本协会通过的行规行约;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特殊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违反本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劝其退会或决定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本章程;
(八)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九)授权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相关职权;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过半数出席;关于修改本章程决议应当由出席大会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应当由出席大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定本协会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本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案,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决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批准协会的重大财务收支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由理事会召开选举会议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出席选举会议的理事应为全体理事人数的半数以上,出席选举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即当选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过半数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编制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通过;
(四)组织协调本行业的重大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年度活动的财务预算和制定年终财务决算;
(三)提议组建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请,报理事会备案;
(七)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八)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的规则程序:
(一)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提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